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曾崇寧 寄三重中興橋○○○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另1張本票因公示催告內容與本票記載不符,另裁定駁回聲請)。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文瑜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1 呂清源 (空白)83年3月31日83年3月31日136,000元TS304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