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通宇創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通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竹磊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6月30日│491,316元│AG0000000││││限公司 林宗盛 │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