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原告 曾子嘉 被告 王譯萱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8年度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施函妤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