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趙偉晴 訴訟代理人 林季甫 律師被告 朱國華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原告因被告朱國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朱國華、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朱國華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因原告撤回告訴,由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