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原告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被告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

被告 林育慈

訴訟代理人洪嵩育

上三名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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