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被告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
被告 林育慈
訴訟代理人洪嵩育
上三名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