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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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齡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齡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受刑人鍾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1千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09.11│95.11.04│96.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96年度│新北地檢96年度偵│新北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08號│字第5860號│字第5860號│├───┬────┼────────┼────────┼────────┤││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578│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4702號│4702號││├────┼────────┼────────┼────────┤││判決日期│97.03.31│98.04.22│98.04.22│├───┬────┼────────┼────────┼────────┤││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578│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4702號│4702號││├────┼────────┼────────┼────────┤││判決日期│97.04.28│98.05.14│98.05.14│├────────┼────────┼────────┴────────┤││臺南地檢97年度執│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84號字││備註│字第4468號│││││││├────────┴─────────────────┤│││││編號2~4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02.1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86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702號││││├────┼────────┼────────┼────────┤││判決日期│98.04.2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4702號││││├────┼────────┼────────┼────────┤││判決日期│98.05.14│││├────────┼────────┼────────┼────────┤││新北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9184號│││││││││├────────┴────────┴────────┤│││││編號2~4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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