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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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榜首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包裝袋壹只(含袋毛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榜首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簽結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3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第244號),而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點為111年
1月21日,係在觀察、勒戒前,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米黃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剩餘0.0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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