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江韻璇 債務人 江志祥
一、債務人江韻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韻璇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志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14,580,366│3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18%│││634,936元│03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80,366│4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4,936元│4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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