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聲請人毅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昀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112年05月26日」或「97年02月01日」?)。
二、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97年02月01日」,請重新提出票據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05月26日」,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及切結書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