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浩均 (原名 黃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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