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一)債務人袁凱文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5,56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