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翁素琳 被告 曾文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8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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