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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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1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