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司調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易若家
相 對 人  沈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5年6月16日(發文日期)通知其應於文到後7日內補繳新臺
幣貳仟元,上開通知函於105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
人至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
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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