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冠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龍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文賢法官陳駿璧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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