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張昌益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