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居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居甲於民國104年5月1日晚間8時
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鎮○○路○○○○號前起駛,欲向左迴轉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應暫停並讓往來車輛先行,看清有無來往車輛,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迴車,適有告訴人 劉宗霖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建路同向駛來,二車因而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右肩挫傷併右鎖骨骨折、右手肘擦傷、輕微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可考(本院卷第7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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