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 林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肇 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