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債權人 羅子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芷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張芷晴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利息起算日、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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