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原告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告0000-000000A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