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邱偉峰

被告 李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00號五樓,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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