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煙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輝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