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陳紹鋒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