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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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司繼字 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88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平河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平河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4年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平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4年12月7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裁定選任 余景登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平河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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