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簡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6月1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08年9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