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告 鄭佳明 原告 鄭家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
9、10被告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予剔除,並將分配金額改分配予原告,倘更正被告上開分配金額,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9萬6,144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6,1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