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楊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荃永通百貨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四、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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