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3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21時55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1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附表:
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中縣○○鄉○○街○段○○○巷○○○○號
江秀鳳 住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