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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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霆峰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230號、108年度偵字第23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曾育祺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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