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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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693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相對人 張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鄭汶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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