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033號債權人 吳春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新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二、提出袁新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