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1號債權人 江怡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明宏 、 吳盈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金額其中20萬元之債權讓與已通知徐明宏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120萬元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催告徐明宏返還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