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4號聲請人 張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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