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聲請人 翁瑞麟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徐菊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徐菊蘭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徐菊蘭遺產之報酬與墊付費用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徐菊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徐菊蘭之遺產管理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承人林徐菊蘭死亡後遺有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等不動產與股票,聲請人已編制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配合行政執行署對被繼承人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將被繼承人不動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清查被繼承人股票,辦理股票交割移轉予國有財產署等,因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參酌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求依據本件遺產價值計為新台幣(下同)27,880,091元之百分之一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另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支出之墊付費用為4,263元,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又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條規定:「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以下通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是該作業要點係財政部為規範其所屬國有財產局或該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於執行法院裁定選任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之作業方式而訂定,為財政部內部之行政規則,對法院並不生拘束力。是以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法院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因查無繼承人,且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管理期間與各機關間之公文及代墊費用收據(以上皆為影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34號、104年度 司家催 第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洵屬有據。
㈡、本院斟酌本件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包括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聲請公示催告、登報、申報遺產稅、將遺產移交予國庫之行為;及被繼承人名下是否尚有楠梓電子、仁寶電腦、義隆與東貝等股票需清查,及日後需再將所代管之被繼承人部分遺產變價後之現金移交與國庫等行為,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45,000元。又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其所支出之墊付費用,包括登報費、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遺產中不動產登記與國有之規費以及本件之聲請費共計5,263元,有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洵屬有據。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50,263元。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林徐菊蘭之遺產負擔。又聲請人應待本裁定確定,並完成上述被繼承人名下股票之清查與移交後,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除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數額,將餘款解繳國庫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案具狀陳報遺產管理終結,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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