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金簡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鴻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孫黎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柯鴻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主文欄,將被告姓名「柯鴻偉」誤寫為「孫黎芳」,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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