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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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32,441元,應繳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
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