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崇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徐崇雄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