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鄭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自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退休申請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稽;原告主張於105年9月11日非自願離職,當時約45歲,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依上開說明,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主張最後一個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見本院107年度新勞調字第15號卷第105頁電話紀錄)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0元(計算式:22,000元12個月10年=2,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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