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詹雅富 被告 楊炳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