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王定一 被告 陳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2萬0,4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