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近半年來失業,且無收入,致之前向花旗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等七家行庫借貸之信用貸款與所申請信用卡之帳款,連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均無法繳納。時間長久下來,共積欠上揭銀行共新台幣(下同)九十九萬七千八百零二元,各行庫幾經催討,聲請人實無力支付,深恐負債愈陷愈深及大部分債權人無法獲得公平受償,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並提出財產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合作金庫羅東分行催告書、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萬泰商業銀行催告函、花旗商業銀行白金卡月結單、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繳款通知、玉山商業銀行繳款通知函、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繳款通知單、誠泰商業銀行強停催告函等件為證。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五十七條所明定。惟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經查,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說明財產狀況,已陳明已無任何有價值之財產等情,此有聲請人之債權債務說明書一紙存卷可參,且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所得與財產資料,其財產總額亦為零,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是聲請人顯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更遑論於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後,而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是難認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仁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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