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應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