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祥民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祥民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母年邁,母親又已罹癌亟需照顧,而兩名幼女亦乏人陪伴,希望能具保俾讓被告有機會可以陪伴、照顧父母及幼女等語。
二、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部分,依憑卷內相關事證,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羈押必要,業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並於103年3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現已經本院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1年10月,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在案。被告既經本院判處重刑,衡諸常情要有逃亡以規避重刑執行之虞,顯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許瑜容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