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4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識盛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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