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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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春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5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㈢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4號及113年度安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粉塊(含包裝袋1只)。

1包(驗前淨重0.34公克、驗餘淨重0.3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53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70頁)。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6頁)。

白色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前淨重0.033公克、驗餘淨重0.023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5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9頁)。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0頁)。

白色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前淨重1.060公克、驗餘淨重1.050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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