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鳳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鳳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鳳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監執行中,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5月、7月、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撤回確定;另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本院於100年3月28日以100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4月25日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2年9月9日入監執行,於102年7月31日起算,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7月1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