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浩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49號、第1250號、第1251號、第1252號、第1253號、第1254號、第1255號、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第1633號、第16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浩文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壹、事實
一、賴浩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將所竊得之機車供己代步或運贓使用,所竊得其餘物品則變賣得款供己花用殆盡。嗣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報警處理,經警於
102年9月29日14時40分許,在新竹市香山區香山火車站內因另案查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83號提起公訴),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郭子瑋 、 蕭羽汎 、 陳玉華 訴由新竹示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賴浩文所犯之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賴浩文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103年度偵字第1249號卷第4至
7頁、40至47、57至59頁,103年度偵字第1250號卷第3至
7、45至50頁,103年度偵字第1251號卷第3至7、29至34頁,103年度偵字第1252號卷第3至7、29至35頁,103年度偵字第1253號卷第3至7、31至36頁,103年度偵字第1254號卷第3至7、28至33頁,103年度偵字第1257號卷第3至11、37至42頁,103年度偵字第1255號卷第3至7、30至35頁,103年度偵字第1256號卷第3至11、33至38頁,103年度偵字第1258號卷第3至11、33至38頁,103年度偵字第1633號卷第8至10、54至59頁,103年度偵字第1634號卷第
3至5、31至36頁,103年度審易字第295號卷第19至21頁)。
二、證人 侯佩怡 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失竊現場照片、尋獲之機車照片(見103年度偵字第1249號卷第8至22、55頁)。
三、證人郭子瑋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0號卷第8至30頁)。
四、證人 莊雅婷 於警詢時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3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1號卷第8至13頁)。
五、證人 張馨云 於警詢時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2號卷第8至13頁)。
六、證人 賴宜萍 於警詢時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3號卷第8至11、13至14頁)。
七、證人 古佩璇 於警詢時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4號卷第8至12頁)。
八、證人 吳怡明 於警詢時之證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5號卷第8至14頁)。
九、證人 田文禹 於警詢時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現場照片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6號卷第12至17頁)。
八、證人 王麗珠 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失竊現場照片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7號卷第12至21頁)。
十一、證人 顏伯廷 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失竊現場照片、尋獲之機車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3年度偵字第1258號卷第12至17頁)。
十二、證人 陳智明 、 萬銀 、 陳春枝 、 林文雄 、蕭羽汎、 江雅涵 、 陳榮輝 、 莊小春 、 柯文喻 、 李旗德 、 陳秀雲 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2張(見
103年度偵字第1633號卷第11至24、27至28、34至35、39至43頁)。
十三、證人陳玉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1634號卷第6至14、至18至19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為附表二編號2至9部分犯行時,所攜帶之一字起子、老虎鉗各1支,均係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因之,若持以行兇,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使人之身體、生命產生危險,自堪認為兇器。是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另就附表二編號2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另被告於有偵查權之警方尚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6、編號8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及如附表二編號2至6、8所示被害人等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考(見103年度偵字第1633號卷第9至10、12至14、17至18、20至21頁),應認皆符合自首之要件,乃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年,不知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又犯罪動機與目的、攜帶兇器竊盜之手段危害性非輕,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查獲後竊得車輛業經被害人等領回、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刑及其應執行之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2等罪所用之自備鑰匙1支、犯附表二編號2至9等罪所使用老虎鉗1支及一字起子1支均未扣案,且據被告供稱業已丟棄(見103年度偵字第1633號卷第8頁背面、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5號卷第20頁),因無證據證明該老虎鉗1支及一字起子1支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所竊物品│告訴人/│行竊方式│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被害人│││├──┼────┼─────┼────┼────┼─────┼────────┤│1│102年5月│新竹市明湖│車牌號碼│莊雅婷│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22日8至9│路257號對│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時許間│面陽光國小│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側邊圍牆│車(已發││後駛離,並│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棄置香山區│日。│││││││││├──┼────┼─────┼────┼────┼─────┼────────┤│2│102年6月│苗栗縣竹南│車牌號碼│陳智明│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17日6時│鎮崎頂火車│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許│站│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駛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日。│├──┼────┼─────┼────┼────┼─────┼────────┤│3│102年7月│新竹市中南│車牌號碼│王麗珠│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1日6時至│街00號前│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7時許間││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後駛離,並│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棄置五福路│日。│││││││一段││├──┼────┼─────┼────┼────┼─────┼────────┤│4│102年7月│新竹市福德│車牌號碼│賴宜萍│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18日6時│街00號對面│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至7時許│大樓停車場│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間│內│車(已發││後駛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日。│├──┼────┼─────┼────┼────┼─────┼────────┤│5│102年7月│新竹市中華│車牌號碼│田文禹│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23日上午│路5段香山│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6時至7時│火車站前│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許間││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香山區│日。│├──┼────┼─────┼────┼────┼─────┼────────┤│6│102年7月│新竹市○│車牌號碼│吳怡明│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24日2至│○街00弄0│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3時許│號前│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香山區│日。│├──┼────┼─────┼────┼────┼─────┼────────┤│7│102年7月│新竹市中華│車牌號碼│顏伯廷│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26日近午│路5段香山│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火車站前│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香山區│日。│├──┼────┼─────┼────┼────┼─────┼────────┤│8│102年8月│新竹市武昌│車牌號碼│張馨云│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13日13時│街81號旁(│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許至16時│新竹郵局前│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30分許│機車停車格│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香山區│日。│├──┼────┼─────┼────┼────┼─────┼────────┤│9│102年8月│新竹市 德成 │車牌號碼│郭子瑋│以該車上未│賴浩文犯竊盜罪,│││29日17時│街6號前(│000-000│(告訴人│拔之鑰匙啟│處有期徒刑肆月,│││許│大遠百百貨│號重型機│)│動機車後駛│如易科罰金,以新││││公司後)│車(已發││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日。│├──┼────┼─────┼────┼────┼─────┼────────┤│10│102年9月│新竹市文化│車牌號碼│古佩璇│以該車上未│賴浩文犯竊盜罪,│││7日14時│街迎曦飯店│000-000││拔之鑰匙啟│處有期徒刑肆月,│││至15時許│旁機車停車│號重型機││動機車後駛│如易科罰金,以新││││格│車(已發││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日。│├──┼────┼─────┼────┼────┼─────┼────────┤│11│102年9月│新竹市中華│車牌號碼│侯佩怡│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27日16時│路0段00號│000-000││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25分│旁巷內│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苗栗縣公│日。│││││││義路││├──┼────┼─────┼────┼────┼─────┼────────┤│12│102年9月│新竹市東門│車牌號碼│蕭羽汎│以自備鑰匙│賴浩文犯竊盜罪,│││13日14時│街000號騎│000-000│(告訴人│1支插入電│處有期徒刑肆月,││││樓下│號重型機│)│門啟動機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發││後駛離,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還)││置香山車站│日。│└──┴────┴─────┴────┴────┴─────┴────────┘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所竊物品│告訴人│行竊方式│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被害││││││││人│││││││││││├──┼────┼────┼────┼───┼─────────┼─────────┤│1│102年9月│新竹市興│水溝蓋1│陳玉華│徒手搬移至新竹國小│賴浩文犯竊盜罪,處│││12日16時│學街106│個(已發│(告訴│靠興竹街之側門門縫│有期徒刑肆月,如易│││45分│號新竹國│還)│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小操場邊│││,然於步出正門口時│仟元折算壹日。│││││││遭查獲││├──┼────┼────┼────┼───┼─────────┼─────────┤│2│102年8月│新竹市│熱水器1│萬銀│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30日13時│○○路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段0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3│102年8月│新竹市○│熱水器1│陳春枝│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30日13時│○路0段│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0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4│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林文雄│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2日13時│○路0段│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000巷0弄│││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00號│││,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5│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江雅涵│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18日13時│○路0段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巷00弄00│││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號│││,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6│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陳榮輝│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21日13時│○路0段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巷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7│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莊小春│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21日13時│○路0段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柒│││許│巷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鯉魚鉗)及一││││││││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8│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柯文喻│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27日13時│○路0段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肆│││許│巷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如易科罰金,以│││││││,可供兇器使用之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虎鉗(鯉魚鉗)及一│日。│││││││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9│102年9月│新竹市○│熱水器1│李旗德│以持客觀上足以攻擊│賴浩文犯攜帶兇器竊│││27日13時│○路0段0│台││人身,危害人生命、│盜罪,處有期徒刑柒│││許│巷00號│││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月。│││││││,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鯉魚鉗)及一││││││││字型起子各1把竊取││││││││後,將該熱水器變賣││││││││現金後花費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