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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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37號、第6299號、第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合計陸拾捌台(含電子IC板捌拾塊),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號「珈嘉遊樂場」之負責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未經辦理登記,即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一)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在上址「珈嘉遊樂場」擺設電子遊戲機具共25台(詳如附表一所示),供不特定人把玩,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2千元之代價,僱用不知情之 余汶芯 (現更名為 余宛芸 )、 張雅琪 擔任現場開分及兌換代幣之工作,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至同年9月21日10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25台。
(二)嗣甲○○承前之概括犯意,在上址遊樂場復擺設電子遊戲機具共25台(詳如附表二所示),供不特定人把玩,並以月薪2萬2千元之代價,僱用不知情之 江美貞 擔任現場開分及兌換代幣之工作,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至同年10月26日23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25台。
(三)嗣甲○○又承前之概括犯意,在上址遊樂場再擺設電子遊戲機具共18台(詳如附表三所示),供不特定人把玩,並以月薪2萬2千元之代價,僱用不知情之 魏銘宏 擔任現場開分及兌換代幣之工作,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至95年1月8日下午7時1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18台。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張雅琪、江美貞、魏銘宏於警詢時之供述,余汶芯(現更名為余宛芸)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合計68台(含電子IC板80塊)。
(四)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縣政府北府建商字第0940751827號函、北府建商字第0940842622號函各1件、現場照片60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其先後多次經營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據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擅自參與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影響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有效管理,並已對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造成相當之危害,迭次為警查獲,依然故我,擺設機台數量不少,惡性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違法經營之期間、所獲不法利益之數額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68台(含電子IC板80塊),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營業之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 賓果 行星8人座│1台(含IC板9片)││├──┼────────┼────────┼─────┤│2│超悟空│5台(含IC板5片)││├──┼────────┼────────┼─────┤│3│自動販賣促銷機│5台(含IC板5片)││├──┼────────┼────────┼─────┤│4│超八│7台(含IC板7片)││├──┼────────┼────────┼─────┤│5│滿貫大亨│2台(含IC版2片)││├──┼────────┼────────┼─────┤│6│霹靂貓│2台(含IC板2片)││├──┼────────┼────────┼─────┤│7│ 金吉祥 自動販賣機│1台││├──┼────────┼────────┼─────┤│8│777 金美滿 │2台││├──┼────────┴────────┴─────┤│合計│共25台,含IC板30片。│└──┴───────────────────────┘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超悟空│5台(含IC版5片)││├──┼────────┼────────┼─────┤│2│賓果行星8人座│1台(含IC版8片)││├──┼────────┼────────┼─────┤│3│超九│8台(含IC板8片)││├──┼────────┼────────┼─────┤│4│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片)││├──┼────────┼────────┼─────┤│5│霹靂豬│1台(含IC版1片)││├──┼────────┼────────┼─────┤│6│霹靂名銖│2台(含IC板2片)││├──┼────────┼────────┼─────┤│7│鬼武者│2台(含IC板2片)││├──┼────────┼────────┼─────┤│8│雷電│2台(含IC板2片)││├──┼────────┼────────┼─────┤│9│北斗之拳│2台(含IC版2片)││├──┼────────┴────────┴─────┤│合計│共25台,含IC板32片。│└──┴───────────────────────┘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自動販賣機變異體│5台(含IC板5片)││││(水果盤)│││├──┼────────┼────────┼─────┤│2│滿天星│4台(含IC板4片)││├──┼────────┼────────┼─────┤│3│雙魚座2代│3台(含IC版3片)││├──┼────────┼────────┼─────┤│4│777金美滿│2台(含IC板2片)││├──┼────────┼────────┼─────┤│5│滿貫大亨│1台(含IC版1片)││├──┼────────┼────────┼─────┤│6│霹靂豬│2台(含IC板2片)││├──┼────────┼────────┼─────┤│7│金吉祥自動販賣機│1台(含IC版1片)││││變異體│││├──┼────────┴────────┴─────┤│合計│共18台,含IC板18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