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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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6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甲○○之母「 陳彭 」、甲○○之兄弟「 何仁正 」、「 何天賜 」、「 何銘助 」4人附有死亡記載之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於97年7月14日所為之補證,雖有上列4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惟謄本上並無關於該4人已死亡之記事),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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