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劉羣峯 再審被告 花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9年5月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於109年5月11日送達予再審原告確定在案。從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繳納再審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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